◎ 来自豆瓣
读后感
一开始被书名吸引,以为这是一本推理小说,直到翻开看了前言,才发现这是一本虚构案件读法官陈词。读完虚构案件难免会联想到此前看过的哈佛大学公开课 Justice 里探讨过的类似内容,一个是电车难题,另一个是英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的真实案件。无论是哪一种情景设计,最终是让按钮决定的人,让法官陷于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之间。
此书由富勒首版于1949年,他虚拟了5位法官的精彩陈词,50年后由萨伯再次接续虚拟了另外9位法官的不同陈词。就我个人感觉而言,富勒的5位法官陈词位认为更加短小精悍,在法理道理的探讨上更为聚焦,而萨伯的9位法官也许因为可供分析的角度越来越少的缘故,在内容铺陈上略显松散,观点十二甚至有凑数之嫌,观点十三则过于激进。
总体而言,阅读这本书就是一场思辨盛宴。在这里我们将读到一个关于区分实定法和自然法、法律语言和法律目的、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、司法性立法和立法机构立法、公义常识与立法精神、立法司法与道德关系、紧急避难抗辩与「故意」词义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的学术性专题讨论。
作为一个非法学专业的普通人,遇到这样一个巧妙设计的案件,以法官角色代入,自己该如何做出判决呢?这本身就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,它需要我们援引法条说服自己的同时还要说服众人。然而不同的人对同一件事就是会有不同的观点,像前言所述,这个案例并不是富勒的结论,而是他的提问。
在此,我也不自量力想提一点微小的看法,是关于紧急避难抗辩的。尽管在陈词中,有的法官支持杀人者的紧急避难抗辩,有的反对,但我的一个反对意见,没有出现在法官陈词中:我们首先假设杀人者即幸存者们的紧急抗辩成立。根据霍姆斯法官提出的,如果杀人对于船上的人的存活是必要的,那在法律上就是正当的。也就是说杀人者吃被杀者威特莫尔的肉而幸存是必要。现在,假设在杀人者行凶的当下,威特莫尔有一股突如其来的求生欲望,在被杀人者围攻的某一时刻,突然暴起将其中一位反杀,那么威特莫尔这一行为是否也属于紧急避难?根据霍姆斯法官的观点,显然威特莫尔的杀人对他的存活是必要的,在法律上是正当的,也是紧急避难。于是,在一场杀人事件上,正反双方都具备了紧急避难条件,这显然是可笑的,这样的杀人事件无论结局如何都没有错的一方,杀人不问对象,只要有结果就成了正义。